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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63)
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26)
内陆商品房小区须有制度从开发商控制向业主控制过渡(上)
文/李云亮
前几天,我的微信朋友圈出现一条消息:“全国独一家!超级霸王条款!”
上网搜索(360搜索),是新浪微博一位“没法好好取名啦”女士的一篇博文:
“昨天老物业公司人墙堵门和态度恶劣极其不配合新老物业交接工作之后,今天又出大招!
深圳志联佳物业公司甩出出一张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注意是实业有限公司,不是老物业的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的一页合同附表,宣称小区内所有公共区域都是归他们所有,包括所有的公共通道绿化楼栋内的楼梯电梯甚至外墙,详细内容见文末附图。
凭着这张纸要霸占深圳龙岗碧湖花园的所有公共区域,坚决不退场!
更离奇的是一个又一个的街道办工作人员也帮着老物业站台,不断的劝说着业主代表们退步,劝业主们就让老物业先霸占着就这样维持现状!!!
主们坚决不同意也不接受这样的让步,为此在现场坚守到晚上十一点多,因此还被防爆警察包围!我们在自己的小区,表达着对我们自己的权益诉求,竟然被防爆警察包围!很多邻居们都有拍视频留证,绝不胡说!
苍天啊!大地啊!谁能来告诉我们这群普通而又弱势的业主们,这背后的原因和现在的这一切究竟是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啊……”
该文末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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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附表四”是一份合同的签章附表。签章者,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
附表四之签章者(甲方)声明:
“下列项目权益为甲方拥有:
1、 碧湖花园发展项目下的每一部分,包括:a、购物中心及其内的商场、铺位及空位;b、地下室内的停车场,泊车位及空位;c、单车库、小区内道路及绿化;d、电梯及电梯间、幼儿园、游泳池、网球场等设施;
2、 该花园的所有外墙、平台及其他甲方并未指定为公用的地方,并在上述任何部分安装、架设或拆除招牌、广告、霓虹灯管、烟窗及其他物件
3、 上述各项的全权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出租、批准享用、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无须事先知会乙方亦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
4、 保留更改上述房地产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和权利,而毋须征询乙方或该花园其他单位业主同意(若甲方需更改该花园名称须提前三个月在该花园管理处报告板及该花园适当地方张贴通告)。甲方无须就更改该花园名称引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乙方或其他单位业主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人赔偿。
5、 保留继续发展该花园和利用该花园的土地及在其上发展任何房地产或有关房地产项目的权利,并有权更改有关项目的图则及建筑图则,而毋须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或该花园其他单位业主之同意。
6、 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所有权益。
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未完待续)2018年5月1日
本文布告收集全国与此同类合同。此合同除此“附表四”一页,正本未有收集,也在征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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